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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唐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为行政不作为一案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闫**诉被告唐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唐*初字第010号行政判决,闫**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元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吴**,被上诉人唐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代理人赵*、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调和解意见,现闫**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闫念生自愿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闫念生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二、(2008)唐*初字第010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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