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龙兴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行初字第3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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