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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因镇平县遮山镇陈沟村六组诉镇平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规划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因镇平县遮山镇陈沟村六组(以下简称陈沟村六组)诉镇平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规划证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刁**,被上诉人镇平县遮山镇陈沟村六组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张**、韩**,一审第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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