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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刘**、马**、马**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刘**、马**、马**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2008年4月3日邓**民法院作出(2007)邓*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马**、马**、马**、刘**的起诉。马**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7月16日,南阳**民法院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95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邓**民法院(2007)邓*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指令邓**民法院继续审理。邓**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邓*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马**、刘**、马**、马**不服邓**民法院(2008)邓*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刘**、马**委托代理人马**,上诉人马**、被上诉**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7月,刘?持《关于出售零星公房的意见》、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向邓州**理局申请房屋登记,被告经审查为其颁发了第316017570号房权证。同年,刘?将此房卖给了张**,张**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2005年9月12日被告为张**办理了房权证。2006年11月底,张**在原址翻建时,原告进行阻拦。现原告以第三人的房权证面积由原来的49.9平方米丈量为52.01平方米,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为由请求撤销第三人的房权证,并请求撤销被告《关于出售零星公房的意见》,原告要求参加公房拍卖,判令被告重新丈量,退出多占原告的20厘米土地,为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第三人已将自己的房产卖给张**,张**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房权证手续,使刘?的316017570号房屋产权证,不再具备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原告诉请予以撤销已无必要。至于原告的其他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马**、马进显、刘**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马**、刘**、马**、马**不服该判决上诉称:邓州**理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评估,未有经过公平竞拍,作出的《关于出售零星公房的意见》是违法的,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侵占了上诉人的部分土地。一审法院未有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程序违法,作出的判决与(2008)南行终字第95号行政裁定相违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和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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