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处不服房产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州**理处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初字第00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州**理处委托代理人徐**、杨**,被上诉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邓州市化工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马*、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所诉称之土地系行政指令调整划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依据1992年11月25日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可找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据此,裁定:驳回原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处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邓州**理处上诉称:邓州市人民政府将上诉人代为管理的国有房产所占用的土地,错误地登记在邓州市化工机械厂名下,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享有代表人民政府对土地行使行政指令、调整和划拨的权力和职能。一审法院将二者混同,错误适用法发(1992)38号通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和撤销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州**理处作为邓州市人民政府辖属一个职能部门,代为管理国有房产。对其管理的房产,邓州市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调整、划拨等。本案所涉房产原属国有房产属实,但历经演变,邓州市人民政府对此房地产曾作出处理,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2)38号通知之规定,裁定驳回邓州**理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邓州**理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