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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武**与被申请人南召县人民政府和刁清志、刁**、刁**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武**与被申请人南召县人民政府和刁清志、刁**、刁**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南**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5)南召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刁清志、刁**、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南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南行立监字第10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6)南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和南召县人民法院(2005)南召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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