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召县城郊乡前庄村塔湾组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2008)南召行初字第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元月12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召县城郊乡前庄村塔湾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六日
上诉人马**、刘**、马**、马**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被上诉人杨**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唐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为行政不作为一案
上诉**卫生局与被上诉人胡**、李**及一审第三人任俊朋为卫生行政许可一案
上诉人陈**等19人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局及一审第**心医院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梁**、罗**、罗自然、新野**理局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野**理局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梁**、罗**、罗自然、新野**理局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审被告南阳市卫生局为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吉**、被上诉人王*、王*、王*,一审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