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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召县城郊乡前庄村塔湾组与被上诉人南召县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赵**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召县城郊乡前庄村塔湾组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2008)南召行初字第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元月12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召县城郊乡前庄村塔湾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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