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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08)淅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受理此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09年8月4日以孙**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已被淅川县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作出的土发证(2009)2号文件撤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自愿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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