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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王集镇曹集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新野县王集镇曹集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谭之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钱景,一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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