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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阳**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月7日,原告王*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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