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月7日,原告王*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张**、徐*一审裁定书
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前营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三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前营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阳市宛**一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玉中与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胡**房屋出路行政裁决一案
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粮食管理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陆**、白艳会与南阳**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李**与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枣林**林社区柳东组、柳西组与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溧河乡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