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赵**不服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9月10日为第三人杨**颁发的新国用(1995)字第0011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赵**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