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杨**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269号征收决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6日移转行政庭,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269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调查笔录法律服务所见证不属实,因此该笔录不能证实其认定的违法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书,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269号征收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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