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530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经审查,征收决定书中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方人口征字第530号征收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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