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广诉被告方城**理局、第三人常少禹为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城**理局、第三人常某某为房屋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协调解决纠纷,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方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4月14日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