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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李**诉被告方城**理局、第三人王**、张**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某诉被告方城**理局、第三人王某某、张某某为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2月5日原告李*、李*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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