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付**、郭**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160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询问笔录中注明拒收与本人签名前后矛盾且征收决定书中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一款(三)项、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1608号征收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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