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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方城县拐河镇人民政府、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史占国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方城县拐河镇人民政府、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史某某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2015年2月9日分别向第三人及两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闫云生,被告方城县拐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青海,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闫自远、宋**,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拐河镇人民政府、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于1996年5月20日为第三人史某某颁发方集建(政)字第15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二被告为第三人史某某颁发的方集建(政)字第15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拐河镇人民政府、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于1996年5月20日为第三人颁发的方集建(政)字第15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原告王*于2014年12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5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又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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