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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因认为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因认为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5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21日原告范**向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1、查处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执法、监察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2、责令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查处申请人所在农场的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3、将对固始县国土局的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在原告起之前未作出答复。

原告诉称

原告范**诉称,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农场场长张**以危房改造名义毁掉申请人已成熟的棉花、树木,强占固始县国营农场四队75亩职工口粮田的用地审批手续。2015年1月12日,被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告知“拟用15亩土地前期测量工作已完成,拟作为固始县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上报省政府批准。”该农场建设用地15亩尚未批准,就毁掉了75亩,并有公告声明不准使用。故申请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1、查处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执法、监察环节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2、责令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查处申请人所在农场的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3、将对固始县国土局的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收到原告申请后,超过二个月未向原告作出任何书面答复。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辩称,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职责情形。收到原告寄送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立即着手安排县国土局对原告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县国土局积极开展了查处工作。经查,2014年9月1日,县国土局向县国营农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的耕种性质。县国营农场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恢复土地的使用性质。原告所主张的75亩土地仍然在进行耕种,土地的耕种性质没有影响。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提供了2014年9月1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政府已进行了查处。

原告范**提供了2015年7月16日固农专函(2015)9号《固始县农业局关于范**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函》复印件及一张照片。证明被告人没有履行其职责,土地并未恢复原貌。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时间是在原告提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前,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固始县国营农场场长张**以危房改造名义毁掉申请人已成熟的棉花、树木,强占固始县国营农场四队75亩职工口粮田的用地审批手续。2015年1月12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告知原告“拟用15亩土地前期测量工作已完成,拟作为固始县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上报省政府批准”。获悉15亩建设用地尚未批准。2015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1、查处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执法、监察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2、责令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查处申请人所在农场的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3、将对固始县国土局的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2015年3月26日,被告收到该申请,但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对原告仍未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作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有义务监督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5年3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范**提出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应依法给予答复,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属违法。原告范**关于请求责令被告答复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诉讼请求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范**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给予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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