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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驳回起诉人吕*和起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正阳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驻政复(2013)5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一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吕*和起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正阳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驻政复(2013)5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一案,吕*和诉称:原告于1970年3月参加工作,任大**厂会计;1974年2月调任皮店公社卫生院会计、团支部书记;1981年2月调任皮店公社卫生院会计;1979年11月工20日,正**委会劳动局下发文件,将原告由临时工改为固定工;1983年3月份正阳**医院派人接替了原告的工作,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因,也没有经济补偿,从此失业,并停发工资;于是,原告就走上访之路长达30年之久,要求恢复工作;2013年5月20日正阳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还是不予支持;2013年8月30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决定建议维护正阳县政府的复查意见。为此特诉至你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驻政复(2013)5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及各项保险,要求对正劳字(1981)02号文件实施司法鉴定,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吕**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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