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2014)13003号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桐计征(2014)13003号决定。
本裁定送达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