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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秀花诉桐柏县朱庄镇人民政府及闫应三承包土地经营权管理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门*花诉被告桐柏县朱庄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闫应三承包土地经营权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门*花提出书面申请,以邻里为重,不愿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门秀花撤回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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