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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处罚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案件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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