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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等五人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等五人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省高院关于开展行政审判简易程序试点法院的指示精神,由本院审判员陈**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五原告委托人孙**、方*,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丁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承包了位于桐柏县淮源镇老湾村瓦屋庄组的山坡,于2011年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林权证,记载林种为“用材林”。2013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未经其同意将“林种”性质由“用材林”变更为“公益林”,认为侵犯其权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将林权性质由“公益林”恢复更正登记为“用材林”。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豫林文(2007)10号文件,省林业厅关于认定省级公益林面积的通知。2.宛林(2007)31号文件,市林业局转发省林业厅上述文件的通知。3.桐柏县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4.瓦屋庄组公益林补助资金发放表。

原告诉称

原告孙**等五人诉称,通过转包,原告孙**等人于2002年3月1日承包了位于瓦屋庄组的山坡,承包期限50年,合同依法公证。经申请,被告于2011年1月向原告颁发了(2011)第0020林权证,记载“林种”为“用材林”,2013年5月,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林种”由“用材林”更改为“公益林”,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人的权益,诉请判令恢复更正登记为“用材林”。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原告的林权证。2.转包协议,及原告与瓦屋庄组签订的新的承包协议,及村民会议记录等材料。3.林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被告辩称

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辩称,将原告等人承包位于瓦屋庄组的林种性质由用材林变更为公益林,依据是扎实的,证据是充分的。原告等人承包的林地林种原为用材林,经原告申请,颁发了林权证。2007年,按照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认定省级公益林面积的通知精神,县政府依法进行公益林规划设计,进行区划界定,上报了省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方案,2008年确定该宗林地为公益林,并每年如期发放了公益林补助资金。该行为是合法的,应予维持,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孙**与刘**通过刘*等人转包于2003年1月与瓦屋庄组订立期限5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刘**现已去世,其妻为王**,原告刘*、刘**、刘*为其三个子女。2003年原告孙**等人提出办理林权证申请,被告于2011年1月向孙**、刘**颁发了(2011)第0020号林权证,记载林种为“用材林”。

桐柏县林业局依照省林业厅和市林业局认定省级公益林面积的通知精神,进行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认定原告等人承包瓦屋庄组的山林系位于江河源头(淮河源头),符合条件,规划为省级公益林。上报省林业厅《桐柏县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并经上级批准。从2008年起,该宗林地的公益林补助资金逐年发放,该款均由瓦屋庄组的组长领取,原告未领取。

根据省林业厅颁布的“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法”中第三条规定,“已划界定为省级公益林的地块,在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省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凡林权所有不愿意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基层政府不得强迫”。及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林业部门在江河源头、重要河流两岸区划界定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对于涵养水源、环境保护等具有重大作用,特别是作为林业县更有深远的意义。但具体操作中,在区划界定时,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群众自愿的原则。被告未能提供与原告签订的“省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和“限伐”协议等手续,未征得原告方的同意,且原告对公益林补偿金未领取分文。原告承包山林原为“用材林”,而被告林业部门2008年将原告的林地规划界定为“公益林”,却在2011年颁发原告的林权证中认定为“用材林”。被告林业部门将原告承包的山林由“用材林”区划界定“公益林”,属规划界定不当,向上申报不妥,主要依据不足。但认定省级公益林权限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由其变更规划界定,并逐级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为“用材林”,原告诉求合理,但认定“公益林”并非被告职权,其仅具有申报,界定职能,而该区划界定对原告权益造成影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林种性质最终需上级部门审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将原告孙**等人承包山林由“用材林”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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