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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驳回起诉人曾广发起诉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返乡生产证明书一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曾广发起诉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返乡生产证明书一案,曾广发诉称:原告1966年参加工作,1976年调入淮滨县农机局工作,1977年正式担任淮滨**农机站站长;1982年淮滨县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强行向原告下达了返乡生产证明书,将原告清退。为此特诉至你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返乡生产证明书的清退决定,恢复工作,赔偿原告各类经济和精神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曾广发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曾广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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