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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驳回起诉人李**起诉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信阳市平桥区人力资源保障局、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请求撤销人事局(1993)第42号文件一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起诉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信阳市平桥区人力资源保障局、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请求撤销人事局(1993)第42号文件一案,李**诉称:人事局(1993)第42号文件内容违法,在实体上、程序上违反政策、法规规定,是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司法局诬告李**贪污,不同意李**复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均应承担责任。为此特诉至你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人事局(1993)第42号文件,从1994年元月至今工资收入损失,加付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司法局诬告行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从95年至2004年10月工资收入损失;办理退休手续及公费医疗等待遇;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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