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5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21日原告张**向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1、查处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执法、监察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2、责令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查处申请人所在农场的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3、将对固始县国土局的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在原告起之前未作出答复。

原告诉称

原告张*海诉称,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城**生所占用固始县国营农场近20亩职工口粮田盖办公楼的项目立项和土地审批手续。2015年1月29日,被告告知原告没有征地批文。原告因此申请固始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1、查处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执法、监察环节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2、责令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查处申请人所在农场的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3、将对固始县国土局的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于2015年3月22日收到原告申请后超过二个月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收到原告申请书后,立即安排县国土局积极处理。经查,2008年11月19日,县国土局即对原告所反映的城关**务中心违法用地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先后向城关**务中心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固国土资字(2008)02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国土资字(2008)02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国土资字(2008)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国土资字(2008)02011号)。城关**务中心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县国土局已依法向固始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固国土资字(2008)02011号)。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为国营农场一队职工,而其诉讼请求所涉及的75亩土地属于国营农场五队所有。原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提供了二组证据复印件:1、2008年城**生所非法占地案卷宗一份、2009年4月2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国土资申字(2008)第0211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该申请书留置送达回证。2、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国土资(2015)134号《关于对群众反映东方顺**计生所非法占地问题的调查报告》。证明政府已进行了法定职责。

原告张**提供了2015年1月29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国土资公告字(2015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及一张照片。证明被告人没有履行其职责,土地并未恢复原貌。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国土资源局对违法用地已进行了查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城**生所占用固始县国营农场近20亩职工口粮田盖办公楼的项目立项和土地审批手续。2015年1月29日,被告告知原告没有征地批文。2015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1、查处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执法、监察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2、责令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查处申请人所在农场的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3、将对固始县国土局的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2015年3月22日,被告收到该申请。但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对原告仍未作出答复。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固国土监字(2008)0201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08年11月26日对固始县**务中心未经批准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固始县**务中心对该决定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作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有义务监督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5年3月22日,原告张**向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邮寄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内容为:1、查处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执法、监察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2、责令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查处申请人所在农场的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3、将对固始县国土局的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原告请求查处的涉案土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08年11月26日对固始县**务中心未经批准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