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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息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婚姻登记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行初字第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程钢、汤玉学、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鹤、第三人方守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与方**从1995年7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第三人方**于2010年3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王**离婚。在庭审中,方**向法庭提交其二人于1995年7月2日登记的结婚证作为证据时,王**表示才知道该结婚证的存在。2010年12月2日王**以该结婚证将其名字和出生日期登记及方**的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不是其双方亲自去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息**政局为其经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所诉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1995年7月2日,距其向法院起诉时间已超过5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王**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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