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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了“淮拆许*(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上诉人符*认为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的“淮拆许*(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形式要件,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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