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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鄢**、杨**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许**、李**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鄢**、杨**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许**、李**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鄢**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杨**,被上诉人鄢岗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陶**,被上诉人许**、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告鄢**、杨**请求被告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对第三人许**、李**二人的私买私卖房屋及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查处后,以未见被告查处结果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鄢**、杨**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鄢**、杨**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鄢岗政府应履行法律责任,查处许**、李**的违法建筑,并依法解决上诉人与许**、李**的纠纷。鄢岗政府不作为,助长了许**、李**阻挠上诉人依法申办宅基地建房,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的法定责任,依法解决上诉人与许**、李**之间的纠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鄢岗镇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多次向所在地村委会、镇政府反映许**、李**现住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私买私卖多处地皮问题。被上诉人接到县信访局转信访件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14年5月4日将处理意见向上诉进行了反馈,上诉人对反馈意见表示不满意,通过信访程序反映该问题,信访程序并非法律诉讼程序。一审认为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许**辩称,上诉人没有取得争议的原米机房的土地使用权,其依原米机房地块申请宅基地无法律依据。上诉人在原家庭住址椿树岗组有宅基地,并与其父在鄢岗街道合买有房屋,且上诉人孩子未满十八周岁,不具备另行申请宅基地资格。上诉人在鄢小庄组空挂户口,其享有的农业补贴和合作医疗仍在椿树岗组。

被上诉人李**口头辩称,上诉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其在原米机房建房将影响到答辩人房屋的通风采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鄢**、杨**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鄢岗镇人民政府履行告知对被上诉人许**、李**二人的违法买卖房屋和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结果,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二上诉人上诉请求鄢岗镇人民政府依法解决上诉人与许**、李**的纠纷,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故,上诉人鄢**、杨**的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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