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城县达权店乡黄泥榜村张染坊居民组不服商城县人民政府商政[2009]1号确权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城县达权店乡黄泥榜村张染坊居民组以已与第三人商城县达权店乡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城县达权店乡黄泥榜村张染坊居民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城县达权店乡黄泥榜村张染坊居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