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朱**因邱*镝诉新县人民政府、新县国土资源局、新县陡山河乡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