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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44人与济源市人民政府、国有济源**林权证照颁发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赵**等44人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原审第三人国有济源市邵*林场(下称邵*林场)林权登记颁发证照一案,不服本院(2012)济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诉。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6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赵**等44人的诉讼代表人赵**、赵**、侯**、杨**、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申请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王**,第三人邵*林场的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市政府2003年8月1日颁发了济林证字(2003)第0101-8号林权证。记载的事项有: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国有邵原林场”;座落为“狼圪塔”;小地名为“唐山”;林班为“23”;小班为“1-6”;面积为“3919亩”;主要树种为“侧柏”;林种为“防护林”;林地使用期为“永久”;终止日期为“永久”;四至为“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狼圪塔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

一审中赵**等44人认为济林证字(2003)第0101-8号林权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将其44人的林地完全包围,市政府发放该权证给其44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其44人于2009年6月30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豫政复决(2009)第6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政府颁发的济林证字(2003)第0101-8号林权证。其44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2003年8月1日给邵*林场颁发的济林证字(2003)第0101-8号林权证。

一审法院查明

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64年8月2日,济源县邵*人民公社唐山**理委员会给济源县邵*国营林场(即后来的国营济源市邵*林场)出具了经济源县邵*人民公社监证的一份材料,该材料的主要内容为: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迅速地大力发展林业生产,支援祖国社会主义建设,该队荒山面积广阔,没有力量绿化大面积荒山,情愿把该队管辖内的面积约6940亩的荒山宜林地(即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除留适当牧场外,无条件让给国家造林,空口无凭,特写此手续存证。1964年8月5日,济源县邵*国营林场、济源县邵*人民公社、济源县邵*人民公社唐山**理委员会签订了经济**委员会审批的《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为了更好地发展林业生产,充分利用荒山造林,支持国家林业建设,改变山区自然面貌,保障农业丰收,根据“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的政策,本着发展林业生产,便利山区群众,兼顾国家、集体与社员个人利益的原则,本处荒山面积广阔,生产队无力绿化,要求将荒山划给国营林场造林;在各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公社、生产队、国营林场等有关负责人参加,深入现场,从实际出发,充分协商议定,划清林区范围,明确边界四至,划给国家永远所有;在国营林区的社、队群众,对国有林有保护的义务,并享受优先给国营林场修林、扶育、采伐等副业生产权利,国营林场应主动负责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协议书的签定,自1964年7月28日起至8月4日完竣,双方完全一致,各无异说,特签此协议书,各持一份为证。该协议书中有林区简况,记载内容为:林权所有为国有;林区名称为唐山;座落为狼圪塔;面积为6940亩;林区周围边界为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

2001年10月28日,邵*林场为申请林权登记向济源市林业局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表。记载的事项有:申请单位为邵*林场;登记类型为换证;登记权利内容为林地所有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座落为狼圪塔;小地名为唐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国有;林班为23;小班为1-6;面积为3919亩;主要树种为侧柏;林种为防护林;林地使用期为永久;终止日期为空白;四至为: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主要权利依据为1964年《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

2001年12月8日,济源市林业局制作了林权调查簿及林权范围示意图。林权调查簿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林权权利人为邵*林场;申请林权位置为邵*林场赵**林区23林班;座落地名为狼圪塔,登记编号为38,图幅号为9-49-33-丙;四至为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界;申请林地面积为3919亩,调查面积为3919亩,其中有林地570亩、宜林地0亩、疏林地495亩、未成林地0亩、灌木林地2854亩、苗圃0亩、其它0亩;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为侧柏;毗邻单位、个人签章处加盖有济源市邵*镇唐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调查者为张**、崔**,负责人为侯园艺。

2002年元月10日,济源市林业局对邵*林场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了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邵*林场的申请,拟对该场唐山林区(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换发林权证,有异议者,请在三十日内书面向林业局提出,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2003年8月1日,市政府给邵*林场颁发了济林证字(2003)第0101-8号林权证。记载的事项有: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国有邵*林场”;座落为“狼圪塔”;小地名为“唐山”;林班为“23”;小班为“1-6”;面积为“3919亩”;主要树种为“侧柏”;林种为“防护林”;林地使用期为“永久”;终止日期为“永久”;四至为: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

另经查明:1964年3月10日,济源**员会分别为邓**、侯**、赵**颁发了林权证。

邓**的林权证记载:1、宅基地,座落后庄,数量伍分,东至窑杆中,南至论根,西至窑杆,北至空白;2、宅基地,座落下院,数量一处,四至空白;3、自留柿树,座落后庄,数量一棵;4、坟地,座落后地,数量一处;5、坟地,座落到西河,数量一处。

侯**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后庄,数量四分,四至空白;2、坟地,座落后地,数量一个;3、自留树,座落后地,数量二棵;4、自留地树,座落下地,数量一棵;5、饲料地,座落后地,数量一棵。

赵**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下坡,数量四分,四至空白;2、坟地,座落后地,数量一处;3、用材树,座落下坡,数量一棵;4、用材树,座落五亩地,数量一棵。

1981年12月3日,济源县人民政府分别为宋**、宋**、晋六法、宋**、宋**颁发了证号分别为济林字第0095296号、济林字第0095295号、济林字第0095294号、济林字第0095298号、济林字第0095300号的林权证。

宋**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两孔,座落前岭上门,东西26米,南北9.3米,面积叁分,东至界并队,西至窑顶上并队,南至界并队,北至界并宋**;2、自留山,座落木沟,面积壹亩,东至界并队,西至沟边,南至界并队,北至地边;3、指定地点,座落前岭门前,面积叁分,东至水坑边,西至论根,南至界并队,北至界并宋**。

宋**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三孔,座落前岭上门,东西21.7米,南北23.3米,面积柒分,东至界石,西至窑顶界并队,南至界并宋**,北至界并队;2、自留山,座落桃树洼,面积壹亩贰分,东至论根,西至界并丁**,南至地头,北至地边;3、指定地点,座落前岭前门,面积叁分,东至门边,西至论根,南至界并宋**,北至界并宋**。

晋六法的林权证记载:1、宅基地窑二孔,座落前岭南洼,东西23-24米,南北12.7米,面积肆分伍,东至界并队,西至窑顶上界并队,南至界并晋六明,北至界并队;2、自留山,座落桃树洼,面积肆分,东至界宋**,西至路边,南至界并晋六法,北至地边;3、指定地点,座落前岭南洼,面积壹分伍,东至路边,西至论根,南至界并晋六法,北至界并杨**。

宋**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前岭上门,东西27米,南北4.7米,面积肆分,东至界并队,西至窑上界并队,南至界并队,北至界并海江;2、自留山,座落桃树洼,面积肆分,东至路边,西至界并队,南至地边,北至论根;3、指定地点,座落前岭前门,面积壹分,东至路边,西至论根,南至界并庆珍,北至界并庆玉。

宋**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叁孔,座落前岭南洼,东西25米,南北18.3米,面积柒分,东至**并队,西至窑顶**并队,南至界并怀义,北至界并宋*均;2、自留山,座落桃树洼,壹亩陆分,东至论根,西至地头,南至地边,北至**并队;3、指定地点,座落前岭前门,面积叁分,东至**并队,西至论根,南至界并宋**,北至界并宋**。

1981年12月5日,济源县人民政府分别为赵**、赵**、赵**、邓**、赵**、邓**、侯**、赵**、侯**、赵**、赵**、侯**颁发了证号分别为济林字第0095323号、济林字第0095319号、济林字第0095320号、济林字第0095303号、济林字第0095304号、济林字第0095302号、济林字第0095308号、济林字第0095326号、济林字第0095309号、济林字第0095311号、济林字第0095318号、济林字第0095307号的林权证。

赵**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下坡,东西9米,南北23.3米,面积叁分贰,东至界并邓全智,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补宅地,座落下坡,东西6.6米,南北10米,面积壹分,东至界并队,西至界并队,南至界并队,北至界并赵**;3、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一亩九分五,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侯怀道,南至界并队,北至坡根。

赵**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前庄上圪塔,东西20米,南北23.3米,面积柒分,东至界并队,西至界并队,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陆分,东至界并侯怀道,西至界并侯**,南至界并队地边,北至坡根。

赵**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前庄,东西11.6米,南北22米,面积叁分玖,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生产队,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壹亩伍分,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侯怀道,南至界并队,北至坡根;3、老宅院,座落前庄,面积壹孔。

邓**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东圪岭,东西20米,南北24米,面积柒分,东至界并邓**,西至界并队,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陆分,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侯**,**至队地边,北至坡根。

赵**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东圪岭,东西20米,南北24.4米,面积柒分,东至界并队,西至界并邓**,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壹亩贰分,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坡根;3、老宅院窑壹孔,座落南坡。

邓**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东圪岭,东西21.7米,南北22.7米,面积柒分,东至界并队,西至界并邓小红,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壹亩贰分,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赵**,南至队,北至坡根;3、老宅院窑壹孔,座落后庄。

侯**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后庄,东西21.7米,南北15米,面积伍分,东至界并侯**,西至界并侯怀道,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自留山,面积二亩一分,东至界并邓小红,西至界并邓全礼,南至界并队,北至坡根;3、老宅院窑半孔,座落老韩门。

赵**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下坡,东西17.3米,南北15.9米,面积肆分壹厘,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邓全智,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老宅院,座落前庄,面积壹孔;3、另补宅地,座落前庄,东西5米,南北23.6米,面积壹分玖厘,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

侯**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后庄,东西20.3米,南北15米,面积陆分陆*,东至界并侯**,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老宅院,座落老韩门,面积半孔;3、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壹亩贰分,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赵**,**至队地边,北至坡根。

赵**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后庄,东西25米,南北19.3米,面积柒分,东至界并队,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壹亩伍,东至界并侯**,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坡根。

赵**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前庄,东西12.9米,南北18.3米,面积叁分伍厘,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玖分,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坡根;3、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壹亩贰分,东至界并赵**,西至界并邓**,南至界并队,北至坡根;4、老宅,座落下牛元,面积二孔。

侯**的林权证记载:1、宅院,座落后庄,东西11.7米,南北14米,面积贰分伍,东至界并队,西至界并侯**,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2、老宅院,座落后庄,东西15米,南北10米,面积贰分叁,东至界并邓全礼,西至界并队,南至界并队,北至窑顶;3、自留山,座落山神庙沟,面积壹亩八分,东至界并邓全知,西至界并赵**,南至界并队,北至坡根。

2003年10月20日,市政府为宋**颁发了证号为济源林证字(2003)第02273号的林权证。

宋**的林权证记载:1、第5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宋**,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中间,小班为T2,面积为0.1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坡边界、西至晋根战、南至小栓界、北至地边坡界;2、第6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宋**,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中间,小班为T2,面积为0.6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小栓界、西至地边保元界、南至庆玉界、北至地边怀义界。

2003年12月10日,市政府分别为宋**、宋**、晋根战、周**、丁**、杨**、薛**、赵**、赵**颁发了证号分别为济**(2003)第02258号、济**(2003)第02261号、济**(2003)第02264号、济**(2003)第02265号、济**(2003)第02266号、济**(2003)第02291号、济**(2003)第02293号、济**(2003)第02294号的林权证。

宋**的林权证记载:1、第3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宋**,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小班为T2,面积为0.5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庆玉地界、西至地头、南至保元地界、北至坡边;2、第4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宋**,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桃树凹,小班为T2,面积为0.4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庆玉地界、西至地头、南至坡边、北至地边。

宋**的林权证记载:1、第3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宋**,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小班为T2,面积为0.5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路、西至庆武界、南至王振界、北至庆武界;2、第4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宋**,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桃树凹,小班为T2,面积为0.5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王振地界、西至地头林场坡、南至地边下地庆武地界、北至地边林场坡。

晋根战的林权证记载:1、第2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晋根战,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盖,小班为T2,面积为0.5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上路、西至长军地界、南至庆武地界、北至圪塔;2、第3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晋根战,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桃树洼,小班为T2,面积为0.4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庆武地下界、西至坡边、南至长军地界、北至地头坡。

周**的林权证记载:1、第3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周**,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桃树洼小条,小班为T2,面积为0.3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地头、西至小栓地界、南至地头、北至地根;2、第4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周**,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南头,小班为T2,面积为0.7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地头、西至保元界、南至地边、北至小栓界;3、第4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周**,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桃树洼中小条,小班为T2,面积为0.6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地头、西至庆武界、南至地边、北至地根。

丁**的林权证记载:1、第1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丁**,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盖,小班为T2,面积为0.3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建生界、西至怀义界、南至庆武界、北至地边坡;2、第2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丁**,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桃树洼,小班为T2,面积为0.5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建生界、西至庆玉界、南至地边坡、北至庆武界。

杨**的林权证记载:1、第3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杨**,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岭组,小地名为狼圪塔盖,小班为T2,面积为1亩,主要树种为花交树,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王振地界、西至小旦地界、南至坡边、北至地头坡。

薛**的林权证记载:1、第1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薛**,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红山圪塔,小班为T2,面积为1.3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尧军地界、西至地边、南至边下胜利地界、北至边下发战地界;2、第3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薛**,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红山圪塔北边,小班为T2,面积为5.3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邓旦地界、西至坡、南至坡、北至坡。

赵**的林权证记载:1、第3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赵**,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红山圪塔,小班为T2,面积为4.4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安祥界、西至路、南至安祥地界、北至路;2、第4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赵**,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红山圪塔,小班为T2,面积为3.2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路、西至侯战地界、南至邓旦地界、北至地边。

赵**的林权证记载:1、第1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赵**,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红山圪塔,小班为T2,面积为0.4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地边、西至地边、南至地边、北至地边;2、第2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赵**,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红山圪塔,小班为T2,面积为3.2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边下全礼地界、西至地边、南至边下永清地界、北至地边;3、第3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赵**,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百令坡,小班为T2,面积为20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坡、西至坡、南至河、北至坡;4、第4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赵**,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山神庙沟,小班为T2,面积为3.2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地边、西至小法地界、南至地边、北至边坡;5、第5个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邵原镇唐山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赵**,座落为邵原镇唐山村前庄组,小地名为山神庙沟,小班为T2,面积为0.3亩,主要树种为花椒,林种为生态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3年,四至为东至地边、西至地边、南至地边、北至地边。

邓**、侯**、赵**、宋**、宋**、晋六法、宋**、宋**、赵**、赵**、赵**、邓**、赵**、邓**、侯**、赵**、侯**、赵**、赵**、侯**、宋**、宋**、宋**、晋根战、周**、丁**、杨**、薛**、赵**、赵**各自所享有林权的林地均在本案诉争林权证的四至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

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位于济源市邵*镇狼圪塔的四至为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范围内的面积约6940亩的荒山,在济源县邵*国营林场、济源县邵*人民公社、济源县邵*人民公社唐山**理委员会1964年8月5日签订了经济**委员会审批的《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约定由济源县邵*人民公社唐山**理委员会划给国家永远所有后,该处荒山的所有权即归属济源县邵*国营林场。济源县邵*国营林场即现在的邵*林场。邵*林场对该处荒山范围内自己享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申请权属登记。邵*林场2001年对该处荒山范围内的面积为3919亩的林地和林木权属向济源市林业局申请登记时,提交了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和林木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济源市林业局对邵*林场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了林权调查和公告,并没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故市政府2003年8月1日将该处荒山范围内的面积为3919亩的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邵*林场颁发林权证,实体和程序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邵*林场此前并没有持有由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其此次申请林权登记的类型实际上是初始登记,并非换证,故邵*林场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将此次申请林权登记的类型写成换证是不妥的,但邵*林场的目的是申请林权登记,这个瑕疵并不影响市政府的颁证行为。

济源**员会1964年3月10日分别为邓**、侯**、赵**颁发的林权证,济源县人民政府1981年12月3日分别为宋**、宋**、晋六法、宋**、宋**颁发的林权证以及1981年12月5日分别为赵**、赵**、赵**、邓**、赵**、邓**、侯**、赵**、侯**、赵**、赵**、侯**颁发的林权证,市政府2003年10月20日为宋**颁发的林权证以及2003年12月10日分别为宋**、宋**、晋根战、周**、丁**、杨**、薛**、赵**、赵**颁发的林权证,均系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权属证书,现在并没有被依法撤销或注销,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邓**、侯**、赵**、宋**、宋**、晋六法、宋**、宋**、赵**、赵**、赵**、邓**、赵**、邓**、侯**、赵**、侯**、赵**、赵**、侯**、宋**、宋**、宋**、晋根战、周**、丁**、杨**、薛**、赵**、赵**各自所享有林权的林地,虽然都在市政府为邵原林场颁发的林权证所确定的四至范围内,但是,该四至范围内的面积有约6940亩,而市政府为邵原林场颁发的林权证所确定的林权面积仅是其中的3919亩,并非该四至范围内的全部面积,不包含邓**、侯**、赵**、宋**、宋**、晋六法、宋**、宋**、赵**、赵**、赵**、邓**、赵**、邓**、侯**、赵**、侯**、赵**、赵**、侯**、宋**、宋**、宋**、晋根战、周**、丁**、杨**、薛**、赵**、赵**各自所享有的林权面积,故市政府为邵原林场颁发的林权证与邓**、侯**、赵**、宋**、宋**、晋六法、宋**、宋**、赵**、赵**、赵**、邓**、赵**、邓**、侯**、赵**、侯**、赵**、赵**、侯**、宋**、宋**、宋**、晋根战、周**、丁**、杨**、薛**、赵**、赵**各自所持有的林权证并不冲突。

综上,市政府为邵原林场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赵**等44人的合法权益。赵**等44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等44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等44人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1964年8月5日签订的《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济源市邵原镇狼圪塔的四至为东至垒垒崖沟心并高沟界及中至唐山大岭,西至上半至石坡腰下沟、中至圪斗沟西大岭并井沟、南山界、下半至香龙潭下河,南至上半至小**磨沟下半洼并小沟界、中至刺坡、下半至腰洼腰岭并大交界,北至石坡腰并赵**范围内的面积约6940亩的荒山划给国家所有,邵原林场据此向济源市林业局申请林权登记,济源市林业局进行了相关林权调查后,市政府将上述荒山范围内的面积为3919亩的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邵原林场颁发了林权证,并无明显不当。关于上诉人赵**等44人已经取得的林权证,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市政府也始终认可,与本案市政府为邵原林场颁发的林权证并不冲突。上诉人赵**等44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等44人负担。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等44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1、原审判决明知被申请人所颁发的(2003)0101-8号林权证已经将申请人的林地完全侵占、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主观认定该颁证行为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03)0101-8号林权证书已经将唐山所有面积包括在内,申请人提供的1981年颁发的林权证中在载明的林地和2003年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颁发的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中的部分林地均被包括在(2003)0101-8号林权证书载明的四至中。原审法院在未查明被申请人颁发的(2003)0101-8号林权证书上载明的3919亩林地具体四至、方位的情况下,主观认定该林权证的颁发不侵害申请人利益,没有事实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1964年8月5日的在《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合法有效,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且违反法律规定。首先该协议不具有真实性,该协议书只体现参加协议单位不体现参加协议单位的具体人员,不符合协议书的制作习惯。该协议书正文记载的生产大队代表是薛**,但是薛**根本没有担任过生产大队长。该协议书只有第三人持有,邵原镇政府、唐山村委,甚至连作为审批机关的被申请人均没有该协议书。1964年8月2日证明上载明扣除牧场,而该协议书中并没有相关内容。截至2009年45年内从未向申请人出示过协议书和林权证,而且该证明中侯荣*、高**、周**三人的签字不是本人书写。其次该协议书不具有合法性,该份协议未通过任何社员大会讨论决定,而且申请人所在的居民组享有林地所有权,唐山生产大队无权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处分林地。3、被申请人提交的2001年10月28日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调查簿》,不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被申请人公告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就颁证提出异议。本案为初始登记,被申请人却按照换证对待。另外,被申请人颁证时间严重超期。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原审法院受制于被申请人,拖延推诿办案,法院一味要求进行协商解决,迟迟不下判决。三、第三人匆忙颁证的原因在于骗取国家补助,按照1981年林业“三定”的政策,济源市邵原镇唐山村前岭、前庄居民组的自留山分配到户,责任山发包到户,所有林地林木的权属均已经确定,申请人均为争议林地林木的权利人。第三人申请林权登记的动机旨在利用申请人的林地林木取得国家政策贷款和补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依法撤销(2012)济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申请人给第三人颁发的济林证字(2003)0101-8号林权证书。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市政府再审辩称:一、1964年由被申请人前身济源**员会批准的《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合法有效,是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林权证的唯一凭证。根据我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政策性规定,凡是1982年以前签订过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确认为国家所有。本案中申请人诉争的第三人所持林权证是由1964年的协议演变而来,且在颁发林权证时考虑到1982年国家的政策性发放林权证运动中为各农户所颁发的林权证面积因素,在作出合理扣除后为第三人颁发了新的证书,对于申请人所说的1964年协议侵犯其村民小组权益以及村大队长不是一人之说法,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持,不能成立。二、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整个办证程序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届满无任何人提出异议,没有缺少任何一个法定环节。在实地面积登记上,在原协议确定的6940亩缩减为实际管辖的现有面积3919亩,是在考虑了包括本案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其他签过协议的农户在内的所有屋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坡及耕地面积,并予以合理扣除后,才颁的证。三、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是依照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发的,申请人所持林权证是1982年颁发的,后者并不规范,属于粗放性政策性发证。被申请人在给第三人颁证时考虑历史形成因素,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农户的屋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坡及耕地面积扣除,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由1964年协议演变而来的林权证,经过面积的缩减,对申请人并无实质影响。

第三人邵*林场再审辩称:一、国有济源市邵*林场所持《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和林权证合法有效。国有济源市邵*林场建于1959年,1964年由济源**员会审批,济源县邵*国营林场、济源县邵*人民公社分别同济源县邵*人民公社唐山生产大队等十八个生产大队签订《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把13万多亩荒山划归国家所有,由国有济源市邵*林场(原济源县邵*国营林场)造林使用。1964年签订的《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是国有济源市邵*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林地的唯一合法有效证据。二、根据1964年河南省勘察设计院设计的《河南省国营济源市邵*林场设计任务书》中第四页记载,邵*林场总面积133668亩,其中除地33398亩,这说明,邵*林场133668亩总面积中包括村民耕地、宅基地等面积。邵*林场在申请颁发林权证时,已将村民耕地、宅基地等面积扣除,但因农村居民居住地及耕地比较分散,加上当时技术措施所限,无法在图纸上予以一一显示。三、根据《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为准;没有原设计任务或者图纸的,以原来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为准。没有上述凭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综上,邵*林场根据1964年协议申请颁发的林权证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再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本院查明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认为1964年8月5日,原济源县邵*人民公社、济源县邵*国营林场和唐山生产大队签订的《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不真实、不合法,济源市人民政府依据该协议给邵*林场颁发林权证,侵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再审人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否认该协议的效力,同时,同一时期原济源县邵*人民公社、济源县邵*国营林场与邵*其他生产大队也相继签订了《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因此,该协议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济源市人民政府根据邵*林场的申请,依据1964年8月5日原济源县邵*人民公社、济源县邵*国营林场和唐山生产大队签订的《荒山划归国家造林协议书》,将其中面积为3919亩的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为邵*林场颁发了林权证,并无明显不当。至于邵*林场的林权证是否侵害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由于申请再审人已经取得的林权证,四至明确,面积清楚,邵*林场对此又无争议,济源市人民政府也始终认可,申请再审人的实体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与本案济源市人民政府为邵*林场颁发的林权证并不冲突。因此,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再审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本院(2012)济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申请再审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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