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孔**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李**,一审第三人济源**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1999年9月17日给市房管局颁发了济国用(99)字第5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者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处,座落为宣化东街27号,地号为3-7-95,图号为85.50-71.50,用途为机关办公,土地等级为I,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1002.29平方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1980年2月2日,济源**理所以需单独建立一个房管所院址、已与城镇东庄大队协商同意占地三市亩为由向县计委递交了关于新建干部职工住宿仓库征用土地的请示,计划建行管干部、维修工人等住宿十三间343.2平方米、建仓库五间132平方米、建车库二间52.8平方米、建伙房二间52.8平方米、建简易场棚五间132平方米,共计27间715平方米。1980年4月20日,济源**理所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申请建设的建筑物(项目)名称及用途为行管职工宿舍(343.2平方米)、简易场棚(132平方米)、伙房二间(52.8平方米)、仓库五间(132平方米)、车库二间(52.8平方米),申请征用集体土地为叁市亩,申请用地总数为叁市亩。

1980年8月8日,济**理所与济源县**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征用土地协议书附件。该附件内容中有:县房产所为了工作需要,同东**队协商,东**队愿将本队南地让房产所征用三亩,为了加强所、队双方之团结,以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现将与大队有关事项说明如下:按照国家征用土地之规定,经县计委、镇党委征用东**队土地三亩,计款3194元,已清;另外占用七分五厘经大队同意作为临时占地,明年按国家征地规定,通过计委和城镇革委办理征地手续,在未征收前,每年赔偿东庄800元,此款不抵征地价;以上已征和待征,二次共三亩七分五厘,其中往东庄村去,除南北50米长、东西4米宽路,两家出入通行,不搞建设;征用和待征的土地东西宽50米、南北长50米,四至为东至本主、西至大路、北至本主、南至大路。同日,济源**理所与济源县城关镇东**队第二生产队签订了关于征用土地协议书附件。该附件内容中有:县房产所为了工作需要,同东**队协商,东**队愿将本队土地让房产所征用三亩七分五厘,其中临时占地七分五厘。

1981年9月26日,济源**委员会作出了济建字[1981]第22号文件,该文件是对城关镇关于房管所城镇信用社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复内容中有:同意房管所新建所一处,因城镇规划需要,两边临路占地较多,影响院内土地使用,要向北扩建,需征你**队耕地0.75市亩。

之后,济源**理所在批准的土地上建设了办公设施,并在办公设施北边建设了家属楼。孔**就居住在该家属楼里。后来,济源**理所更名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处。

1994年5月10日,济源**管理处向济源**理局递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对其使用的位于宣化东街27号的面积为1002.29平方米的办公用地申请登记。之后,有关部门对济源**管理处使用的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并制作了地籍调查表,记载:济源**管理处使用的土地座落于宣化东街27号,地籍号为03-07-95,所在图幅号为85.5-71.5,宗地四至为东至济**中、西至东**委会路、南至宣化大街、北至建委家属院(由东**委会改为建委家属院),实际用途为办公、住宅(42),邻宗地指界人姓名为周**、李**,本宗地指界人胡**,界址调查员为卫同宪,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意见为“经调查,申请书填写正确,调查员对四个界址点设置三个钉桩,一个漆桩,丈量四条界址边长、建筑物边长和相关距离等,可以进行细部测量”,由调查员卫同宪签名,日期为1994年5月10日,地籍勘丈记事为“勘丈前四个界标完好无损,③④界址点用测距仪、经纬仪采用极坐标法测定,其余用图解法测定”,由勘丈员郭**签名,日期为1994年6月10日,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为“合格”,由审核人肖兴温签章,审核日期为1995年8月5日。

1999年9月9日,济源市土地测绘服务站对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处使用的土地绘制了宗地图,记载: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处使用土地的面积为1002.29平方米,建筑占地为539.1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078.25平方米。

1999年9月17日,市政府经过审批为济源**管理处颁发了济国用(99)字第5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者为济源**管理处,座落为宣化东街27号,地号为3-7-95,图号为85.50-71.50,用途为机关办公,土地等级为I,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1002.29平方米。济源**管理处后来又更名为济源**管理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济源**管理处的办公用地和孔**所居住的家属楼的用地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并征用东庄大队的。在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后,济源**管理处仅对其使用的土地申请登记,市政府在有关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后也只是对济源**管理处使用的土地为济源**管理处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孔**的合法权益,与孔**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孔**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济国用(99)字第568号土地使用证。主要理由:1、一审认定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错误的。市政府将其居住的家属楼的一部分土地,为市房管局颁发了土地证,其在该家属楼有两套住房,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住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市政府的颁发土地证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与其有利害关系。2、一审对行政行为没有进行程序审查,违反了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程序合法才能决定行政行为实质上的合法,市政府正是因为没有履行必要的公告程序,方导致将其住房范围内的土地办理到他人名下。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政府辩称,其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孔宪升与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的诉讼意见同市政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土地与孔**所居住的家属楼的用地是八十年代一并征用的,济**地产管理处进行土地登记时仅对其使用的土地申请登记,市政府依其申请经地籍调查后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没有侵害孔**的合法权益,与孔**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孔**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