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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济源**管理局不履行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赵**因与济源**管理局(下称市规划局)不履行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职责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被上诉人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窦**、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中赵年安诉称:其在济源**事处赵礼庄有一处老宅院,因房屋年久、四周地面高,致使雨天屋顶漏水、屋里有积水,其准备对老房屋进行翻修。在其对老房屋进行翻修过程中,原济源**理局认为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房,于2011年3月29日向其送达了(2011年)济城管停字第000125号责令停止违章建筑通知书,让其停止施工。而后,其曾多次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结果。2012年4月5日,其向市规划局邮寄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仍没有未果。请求依法判令市规划局给其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中市规划局辩称:赵**称自己多次到其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其局从未收到过赵**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赵**未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申请,其局无权为赵**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请求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2011年3月29日,济源**理局(现已更名为市规划局)认定赵**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赵**建房,认为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赵**作出了(2011年)济城管停字第00012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赵**立即停止建房行为,并要求赵**在2011年3月30日8时30分携带相关手续等材料,到济源**处城管所接受处理。诉讼中,赵**称其多次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不予认可。

一审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就是赵**起诉市规划局不作为的案件,但是赵**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向市规划局提出了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故赵**认为市规划局存在行政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上诉人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市规划局不给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并判令市规划局给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理由:原济源**理局责令其停止建房行为违法,其私人的老宅基地不能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市规划局要求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市规划局不给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违法。

被上诉人市规划局辩称:赵年安一审诉求申请办证与事实不符,赵年安从未向其局申请办证,故其局不存在不作为。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要求确认市规划局不给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市规划局给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必须证明其向市规划局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但本案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向市规划局提出过申请,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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