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1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认为,原审法官隐匿证据材料、电话笔录,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第2013148号《答复书》,判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再审申请人李**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2013148号《答复书》,告知与拆迁房屋权属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指向需要进一步明确。李**不服被申请人要求其明确指向、补充资料的告知行为而提起本案诉讼,因告知行为对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