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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房屋征收诉江汉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武汉**0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性的证据认定模糊。2、原审法院错误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旧城改造与公共利益划上等号,是对法律条文的类推解释,因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向湖北**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原审法院对《关于武商路片区旧城改造可行性的会议纪要》、《关于武商路片区基础设施落后的证明》等证据的审查与采信,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原审认定事实的依据充分。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旧城改造是上述公共利益需要的内容之一。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发展性、开放性和复合性,通常和非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公共利益不能单以投资主体作为其界定的标准,项目与投资并不仅仅限于政府组织实施,也包括其他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和投资的实施,其结果将会使城镇居住条件、工作条件、城市环境得到改善,从而提升城市的功能,符合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需要。本案涉及的武商路片项目经过了各职能部门可行性论证,鉴于该片区房屋老旧、密集,排水、消防设施、管道标准落后和规划的不合理,交通拥堵,市容环境差等等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因素,原审认为符合旧城改建及规划的要求,应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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