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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宜城市人民政府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土地承包经营诉宜城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偏离了本案争议焦点宜城市人民政府将徐**二轮延包时的家庭承包地确权给徐**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并不是宜城市人民政府单纯为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是否合法。2、2005年宜城市人民政府是在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二轮延包时承包的10.27亩土地确权给了徐**,剥夺了徐**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判认定事实错误。3、原判未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因此,请求再审本案,改判撤销宜城市人民政府给徐**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宜城市人民政府向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审法院不仅审查了颁证程序是否合法,而且还对该颁证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法律依据问题也进行了审查,不存在审判偏离本案争议的焦点。

2、2001年8月,徐**为承包和平村8组的79亩机动地,与该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将其家庭承包责任田10.27亩交给村组,后由村组交给徐**耕种。2005年5月完善二轮延包时,和平村就该10.27亩土地与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宜城市人民政府据此为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到2014年10月上诉人才对此事进行信访,期间长达13年之久,徐**未提任何异议,徐**称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3、徐**是按照村组要求将其家庭承包责任田10.27亩交给村组,并由村组交给徐**耕种,并非由徐**直接转让给徐**,因此,不存在徐**与徐**签订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合同问题。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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