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1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纠纷已解决,上诉人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解决,上诉人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孙**撤回起诉;
三、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19号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均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