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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2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刘*于2015年7月7日通过江岸信息网向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分别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其公开“二七沿江商务区旧城改造计划(2011—2014)”及“二七沿江商务区棚户区改造计划(2011—2014)”。被告区房管局收到该申请后,于2015年7月20日分别作出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刘*“您所申请的内容属于城乡建设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予以公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您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江岸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对该两份答复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区房管局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被告区房管局于2015年7月7日收到原告刘*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于2015年7月20日分别作出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一、针对原告刘*申请公开2011年至2014年二七沿江商务区旧城改造计划,被告区房管局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2009)37号),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城改办,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由此可见,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非被告江**管局的职责范围,原告刘*申请公开的二七沿江商务区旧城改造计划(2011—2014)并非被告区房管局制作,故不属于其公开。针对原告刘*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区房管局答复其申请内容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予以公开,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二、针对原告刘*申请公开2011年至2015年二七沿江商务区棚户区改造计划,被告区房管局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综合工程,通常涉及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住房和城乡**设部、国家**委员会、**政部、国土资源部以及中**银行于200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2009)295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武汉市为此亦成立了武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武*办(2010)98号)第三条规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尽快编制《武汉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规划,因地制宜地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资金计划和房源供应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此可见,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并非被告区房管局的职责范围。本案中,原告刘*向被告区房管局申请公开“二七沿江商务区棚户区改造计划(2011—2014)”,被告区房管局答复其申请内容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予以公开,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其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综上,原告刘*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没有查清被上诉人区房管局的职责范围。被上诉人区房管局没有举证证实其法定职责范围,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2、原审依照武政(2009)37号和武政办(2010)98号规范性文件审理本案不妥,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3、被上诉人区房管局答复没有具体说明依法不属于其公开的理由,也没有告知该信息由哪个行政机关掌握。4、原审对上诉人刘*提交证据没有说明不予采信理由。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区房管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答复;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区房管局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区房管局针对上诉口头辩称,其已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履行了答复义务,上诉人刘*要求公开的两份信息内容均不属于被上诉人区房管局公开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区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收到上诉人刘*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诉人刘*予以了答复,该答复方式和程序均合法。针对上诉人刘*的信息公开申请,即公开“2011年至2014年二七沿江商务区旧城改造计划”、“二七沿江商务区棚户区改造计划(2011—2014)”,被上诉人区城管局答复的内容是否合法问题。上诉人刘*申请公开的旧城改造计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均属于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不属于被上诉人区房管局公开信息的职责范围,因此其答复内容亦并无不当。《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2009)3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武*办(2010)98号)属于武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系武汉市政府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而制定,文件中进一步明确由市城改办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该规定合法、有效、合理、适当,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二份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区房管局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合法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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