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虞**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虞**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丁**出庭应诉。原告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虞**于2015年12月16日签收本院出具的开庭传票,但于2015年12月22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应当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