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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2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新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吴新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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