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2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新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吴新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彭**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成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熊厚述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刘*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杨**、殷**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发展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周**、王**等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天**有限公司、朱**与邱东山工商行政登记行政判决书
刘*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