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杨**、殷**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发展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殷**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发展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杨**、殷**以分别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货币补偿款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杨**、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发展办公室的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杨**、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杨**、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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