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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攻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武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于2012年8月31日被拒绝,陈*于2014年9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虽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但由于此前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列为被申请人进而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耽误的期间不属于再审申请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初衷是防止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本案再审申请人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一直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救济,陈*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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