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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等9人、刘*等与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等9人因单位集资建房诉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挂牌出让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等9人申请再审称,湖北洪**限公司与荆州市**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损害了罗*等人的合法权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给予再审,改判撤销(2014)鄂荆州中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荆转告字(2013)001号宗地挂牌转让行为。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荆转告字(2013)001号宗地挂牌转让行为合法,未对罗*等9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湖北洪**限公司答辩称,罗*等9人没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存在错误。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民事行为,荆州**源局提供的是服务行为。荆州**源局的荆转告字(2013)001号宗地挂牌转让行为合法,未对罗*等9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原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罗*等9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荆州**源局根据湖北洪**有限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交的编号为荆州市国用(2000)第01101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湖北洪**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等附件,于2013年3月13日在《荆州晚报》发布荆**(2013)001号《荆州**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对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南侧的相关宗地进行挂牌转让,要求土地竞买人在竞得土地后与湖北洪**有限公司签定《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及工装模具、存货转让及移交协议》,摘牌地点为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行为符合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发(2000)11号《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和荆州市人民政府荆政发(2009)33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也不违反**务院第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一审认为荆州**源局的该挂牌转让公告行为是让信息公开,转让方能为此找到合适受让方,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判决驳回罗*等9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并无不当。二审认为罗*等人上诉称“涉案土地挂牌交易行为违法,本案两个第三人转让土地涉嫌恶意串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非荆州**源局在挂牌公告行为中应尽的义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亦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是正确的。罗*等9人的《关于集资建房的有关方案》、集资款《收款收据》,不能证明荆州**源局发布荆**(2013)001号《荆州**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违法,也不能证明该行为损害了罗*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罗峰等9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等9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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