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请求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十堰市人民政府撤销退养证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行立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上诉称,丹江口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和十堰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表明,其民师退养证的发放没有依据,原来相关民事、行政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退养证应予撤销;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请求判令丹江口市政府、十堰市政府对其提出的要求撤销退养证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我省三级法院均作过裁判,原审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并据此对上诉人赵**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