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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又平与湖北省**旱指挥部水利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又平因诉湖北省**旱指挥部不履行通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吴又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履行通知开闸的法定职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查证事实表明,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本案中丹江口水库开闸后,被申请人湖**旱指挥部作为负责武汉市境内河流湖泊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在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了开闸后武汉市境内受影响河流的防汛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根据批准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时,有事先通知有关地区的职责,上述规定明确承担通知职责的是根据批准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而本案中,湖北省**旱指挥部并没有提出开闸的申请,而是根据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进行开闸后续的防汛工作,故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认定湖北省**旱指挥部有事先通知开闸的职责。原审没有支持吴又平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吴又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又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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