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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赵**等与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广水市**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柯**、赵**因诉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柯**、赵**再审申请称,1、原裁定未查清基本事实。马**马丹生在争议土地上搭建的棚子属于违章违法建筑,被申请人作出的马政发(2014)16号《关于确认柯**(即柯**)与马**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决定》及原审裁定对该棚子的性质未作认定,也未作处理;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被申请人作出的马政发(2014)16号权属决定可知,马**马丹生对争议地没有使用权,故其搭建的棚子系违章建筑且影响申请人的通行,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拆除的职责而未履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立即拆除该棚子,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柯**、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湖北省**民法院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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