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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因起诉红安县八里湾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有意包庇当地政府违法行为,征收土地本身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现场调查取证,本人也有曾经信访的书面答复,证明征收土地事实,补偿政策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受理,保障公民的起诉权利。因此,请求湖北**民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由相关法院对红安县八里湾镇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审判,或者由湖北省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杜**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可知,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红安县八里湾镇人民政府给予其家庭补偿1433220元,并赔偿10000元”,因未提交认定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材料,经释明后杜**仍未补正证据。一审法院裁定对杜**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亦是正确的。杜**提交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能证明红安县八里湾镇人民政府征收相关土地的行为违法,也不能证明其起诉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并且,一、二审程序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综上,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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