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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起诉湖北**土资源局局长不履行征地补偿等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黄冈**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称:其起诉并未超期,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和河道,兑现建桥承诺,并赔偿相关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原审起诉的行政行为分别是1976年征地不予补偿的行为,以及2003年毁坏河道田地挖沙的行为。其中1976的行为发生于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前,故对其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2014年提起本案诉讼,故对2003年行为的起诉明显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规定的最长两年的起诉期限。同时,张**起诉的湖北**土资源局局长并非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故张**起诉主体不适格,同时起诉超期,且部分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据此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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