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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袁**因诉竹山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和大溪**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立行不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袁**申请再审认为其一直在主张赔偿权利,只是有关部门不作为导致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镇政府行政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袁**之父因公受伤死亡的时间为1993年,而袁**提起起诉的时间是2015年1月,显然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审据此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袁**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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